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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四大类突出问题!江门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23-07-01 12:02: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据江门市住建局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近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2023年江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整治范围

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2021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配套建设落实不到位的商品房项目,水、电、燃气收费存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城中村租赁住房,以及群众信访投诉比较集中的商品房项目。


(资料图片)

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未取得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行为。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或通过内部登记、转名等方式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3.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或公示商品房“一房一价”备案、房源销售状态、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目内部及周边邻避设施、风险提示等资料的行为。

4.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的行为。

5.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或在发布广告时存在承诺房产升值、投资回报、办理户口、升学事项等违规行为的;以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非法采集、保存、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

6.未按规定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违法违规挪用、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7.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已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行为。

8.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和移交养老设施、教育设施、停车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等的行为。

9.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或买卖合同约定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的行为。

10.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1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估价活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1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13.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14.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协同他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以“装修后包销”等手段侵犯存量房业主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或个税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的行为。

1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成交的房屋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17.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18.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证书挂靠;出具虚假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行为。

19.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行为。

20.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住房租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1.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没有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的行为。

22.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即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行为。

23.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违反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行为。

24.出租屋实际管理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

25.出租屋实际管理人违规加价收取水、电、燃气费用的行为。

26.出租屋实际管理人未依法申报纳税、虚假申报纳税,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27.擅自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的行为。

28.商品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及诈骗的行为。

29.工业厂房“二房东”通过囤积房源涨租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非法集资和变相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30.开展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如承诺以高于实际销售价办理合同网签后,再返还部分购房款等)等方式销售商品房或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未按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违法违规挪用、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31.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通过平台或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为购房人或卖房人提供“首付贷”“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购房融资或场外配资金融产品,变相为房地产市场提供融资的行为。

据悉,下一步,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通过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扎实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出实招硬招,解决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江门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南都记者 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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